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6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郭憲彰律師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葉銘進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殺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暨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拾貳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7年9月15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審酌被告涉犯殺人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經本院依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在案,是上開重罪羈押原因仍存在。又被告業已提起上訴,為確保日後審判及執行之順利,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7年12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至被告及辯護人葉銘進律師雖均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但依上述理由,被告羈押原因既仍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上開聲請應均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
0條、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謝枚霏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書記官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