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緝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緝字第13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劉嘉裕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拾貳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偽造文書、詐欺取財罪嫌重大,復違反限制住居命令,經發布通緝始緝獲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97年
7月17日執行羈押、97年10月17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再次訊問後,認被告上開虞逃之羈押原因,並未消滅,為保全被告以進行審判,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2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陳思睿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書記官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