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943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第三人 陳春旭 於民國89年6月30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6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89年9月28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第三人陳春旭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6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又第三人陳春旭已於89年8月11日死亡,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已由相對人 蔡進金 繼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4件、借據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若先前已補正者,可免提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94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209│建│1805.96│3分之1│├──┼───┼────┼───┼───┼─┼────┼────┤│002│台南市○○○區○○○段│209-1│建│186.13│3分之1│├──┼───┼────┼───┼───┼─┼────┼────┤│003│台南市○○○區○○○段│209-2│建│515.01│3分之1│├──┼───┼────┼───┼───┼─┼────┼────┤│004│台南市○○○區○○○段│209-3│建│11.08│3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