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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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被告 李玉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執沒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玉婷前因販賣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
105年度訴字第485號、106年度訴字第55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398號、第399號駁回上訴確定,上開判決認附表編號1至3、6、7、8所示之扣案物與被告涉犯之販賣毒品等案無關,於前開判決未諭知沒收銷燬,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單獨宣告沒收之確定裁定,與科刑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且一事不再理為刑事訴訟法上一大原則,蓋對同一被告之一個犯罪事實,祇有一個刑罰權,不容重複裁判。刑法修正後關於沒收之規定固具有獨立性,然本質上亦屬國家依刑法規定行使公權力之範疇,倘於扣案物經有管轄權之法院諭知沒收後,再行重複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不僅與一事不再理之基本原則相悖,亦無宣告實益可言,法院應駁回其聲請。
三、經查:
㈠、被告李玉婷前因販賣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
485號、106年度訴字第55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398號、第39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下稱「甲案」),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供自己施用所剩餘,與販賣毒品等犯行無關,而未予諭知沒收、銷燬。又被告所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3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即原判決犯罪事實一、㈡,下稱「乙案」),惟被告持有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因未扣於該案,故亦未宣告沒收銷燬,僅就附表編號8所示之物宣告沒收銷燬、就附表編號
6、7所示之物宣告沒收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被告於民國105年5月3日下午2時40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雲林縣○○市○○路○○○號5H房執行搜索,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其中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①米白色粉末3包(即附表編號1至3)均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②白色粉末2包(即附表編號4、5)則未檢出含法定毒品成分,有彰化縣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5年6月24日調科壹字第10523012180號鑑定書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
139頁至第145頁)。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核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包裝上開海洛因之包裝袋3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無法與毒品完全析離,是該包裝袋均應一併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併予沒收銷燬。上開確定之刑事判決既未對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宣告沒收銷燬,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另扣案如附表編號6、7、8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且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前經被告於甲案及乙案審理時供陳在卷,惟該等扣案物業經本院於乙案判決中宣告沒收、沒收銷燬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附卷可查(見見本院卷第93頁至第97頁),聲請人於乙案宣告沒收、沒收銷燬確定後,再次對同一扣案物聲請沒收,已與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互悖,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鈺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青霜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原扣押│海洛因(含包│壹包│鑑定結果:米白色││物品目錄表│裝袋壹個)││粉末3包,經檢驗││編號4)│││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2(原扣押│海洛因(含包│壹包│重合計零點一五公││物品目錄表│裝袋壹個)││克)││編號5)││││├─────┼──────┼───┤││3(原扣押│殘渣袋│壹包│││物品目錄表│││││編號6)││││├─────┼──────┼───┼────────┤│4│海洛因│壹包│鑑定結果:白色粉│││││末2包,經檢驗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5│海洛因│壹包│分│├─────┼──────┼───┼────────┤│6│吸食器│壹組│本院106年度易字│├─────┼──────┼───┤第354號判決沒收││7│分裝袋│壹包│確定。│├─────┼──────┼───┼────────┤│8│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本院106年度易字│││││第354號判決沒收│││││銷燬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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