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消債聲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謝池青 代理人 李巧雯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免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債務人謝池青應予免責。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因該條例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復為該條例第141條所明定。是若債務人繼續清償達第133條所訂數額而依第14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即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司法院97年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研究意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即106年5月起至108年5月之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為新臺幣(下同)343,104元(計算式:929,112元-586,008元=343,104元)。
債權人於上開清算程序中受償184,404元,而伊前經鈞院裁定不免責後,繼續清償債務158,709元,是各債權人合計受償343,113元,足認伊於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債務,已使全體債權人之受償金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金額,故伊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於法應屬有據等語。
三、經查:㈠債務人前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
裁定自108年10月29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又經本院於109年12月22日以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本院復認債務人該當同條例第133條所定不免責事由,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號裁定(下稱職聲免裁定)不免責確定,業經調取上開卷宗查核屬實。債務人聲請免責,依首揭說明及規定,即應審酌債務人是否已清償達同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及全體普通債權人各自受償額是否均達其應受分配額予以認定。
㈡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時起至裁定免責前之期間有固定
薪資收入,於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後尚有餘額,其於聲請清算前兩年內之收入所得總額扣除自己之必要生活費用,尚餘343,104元(計算式:929,112─586,008=343,104,見職聲免裁定第3頁)。債務人之全體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之分配總額為184,404元(見本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裁定第4頁),各債權人之債權總額、比例、分配金額如附表所示。又債務人主張於不免責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各普通債權人共158,709元,且各債權人受償額均逾如附表應受分配額欄所示金額等情,業據提出匯款回條聯影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9頁至第47頁),是認債務人應已符合同條例第141條所定之免責要件。
四、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前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達同條例第133條所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符合同條例第141條所定之免責要件,債務人聲請免責,即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消債法庭法官李可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書記官莊鈞安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債權人債權總額(元)公告債權比例(%)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已受清償金額(A)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所應清償之最低數額(即1343,104元×債權比例)。(B)債務人陳報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再清償之金額(C)債權人受償總額(D)=(A)+(C)是否已達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所定之受償額(D)>(B)1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5760.07123229108231是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34,4873.085,68310,5734,89310,576是3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96,5194.618,47015,7577,29115,761是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66,5871.542,8355,2742,4425,277是5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13,0621.232,2664,2151,9524,218是6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20,9502.434,4768,3273,8548,330是7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28,6983.055,62210,4594,84010,462是8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087,53040.8675,366140,20864,855140,221是9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28,4842.474,5568,4763,9238,479是10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5,6670.21389706329718是11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91,4852.835,2269,7234,5009,726是1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382,2637.9714,69827,34412,65027,348是13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36,8183.676,77212,5985,82912,601是14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17,2801.252,3104,2981,9904,300是15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212,4626.9912,89323,98511,09623,989是16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076,97817.7432,71960,87028,15760,876是合計17,343,958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