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8號聲請人 宋俊賢
潘秋香 代理人 黃敏哲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李祿麟 、相對人 邱玉珍 、相對人 邱淑珍 、相對人 邱艷城 、相對人 邱淑芳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
0年度上易字第124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觀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2條之規定甚明。
二、本件兩造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031號判決提起上訴,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提出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全部扶助審查決定通知書可稽。此外,並無聲請人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又聲請人就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形式上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徐文祥法官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書記官鄭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