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民營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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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民營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營業秘密排除侵害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民營訴字第5號上訴人即原告九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天慶 被上訴人即被告儀銳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賢 被上訴人即被告 梁振升
李昌遠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邦棟 律師
陳以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秘密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第2項第1至3款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第2項第4款訴訟標的金額為11,823,000元,合計16,77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9,4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