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55號上訴人A男(年籍住所詳卷)即被告兼法定代理人A男之父(年籍住所詳卷)
A男之母(年籍住所詳卷)被上訴人 林秋鳳 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謝芳盈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5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民事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237,334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台幣94,164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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