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935號原告 林榮盛 被告 陳雅麗
閻玉鳳 廖富琳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 律師
莊郁沁 律師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58,2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11,494元,扣除原告即聲請人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0,994元。㈡提出準備書狀(並附證據資料)及繕本各3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書記官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