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07號原告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5,846元,應繳裁判費9,4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8,4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書記官劉昀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