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782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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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8239號
聲請人即
債權人 許琇琇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 蔡弘峻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提出執行名義正本,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6條定有明文;又經法院命債權人補正而仍拒不補正者,自得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復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所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提出執行名義(即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家非調字第1815號調解筆錄正本),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1日通知債權人文到五日內補正。已於114年6月1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仍未補正。債權人嗣於114年6月20具狀表示上開文件已寄送法院尚未返還,本次聲請係延續本院114年司執助字第2214號聲請調查。是以本案則依上開條文所示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另於他案回覆債權人之聲請。
三、依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