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司簡聲字第92號
聲請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莊秋桃
代理人 張偉煜
相對人 洪秀瓊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並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繳納追償金事件而有通知之必要,惟聲請人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決上所載相對人地址寄發追償繳納金通知(催告)函,遭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致聲請人意思表示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業於民國107年1月17日出境,並於109年2月25日由戶政機關逕為遷出登記,且查無國外地址,此有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結果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函附卷可稽。由此可知,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