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31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丕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江良華 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零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伍萬陸仟陸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民事庭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