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03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本件被告甲○○因涉犯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八款情形,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而依法裁定予以羈押在案。茲聲請人即被告具狀以其係因颱風將維生之魚池毀損,才鋌而走險犯下此罪行,另其業已離婚,家中尚有一年幼養子須照顧等情,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惟經本院綜閱全案卷證,發現被告於短期間內即犯下數十件恐嚇取財犯行,並經檢察官陸續併案審理,認本件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尚無從單純以具保方式使羈押原因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本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進清法官紀佳良法官王昌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
書記官張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