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61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有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賴城柏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10,000元部分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釋明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89,200元,及自民國105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遲延利息」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遲延利息之約定條款。)
三、請釋明就違約金新臺幣13,200元部分,加計百分之二十遲延利息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四、請提出債務人賴城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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