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金上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金上字第23號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許德勝 律師
王尊民 律師上訴人 施秋典 (即 黃秀英 之遺產管理人)
仕欽 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曾吉志 (即 曾建璋 )上訴人 鄭登自
曾建誠 被上訴人 林顯宗 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 律師
林衍如 律師複代理人 文大中 律師被上訴人 曾素娟
孫大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朝棟 律師
楊代華 律師 游志煌 律師複代理人 許瓊文 律師被上訴人 宣明智
方國健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哲宏 律師複代理人 劉家昆 律師被上訴人 吳樂生
陳天來 共同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 律師被上訴人 許庭禎
陳淑芬 ( 陳瑞星 之承受訴訟人) 陳思蓉 (陳瑞星之承受訴人) 陳品宏 (陳瑞星之承受訴訟人) 陳證閎 (陳瑞星之承受訴人)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于庭 被上訴人 蔣為峯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 律師複代理人 鄭雅文 律師被上訴人 陳世峰 訴訟代理人 游晴惠 律師
談虎律師 陳瀅竹 律師複代理人 楊智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7月26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王幸華法官潘進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書記官廖婷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