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44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杜俞均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杜俞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杜俞均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於民國104年3月10日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然被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接受審判,且拘提未獲等情,有本院刑事報到單、訊問筆錄、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本院送達證書、準備程序筆錄、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
104年5月12日投草警偵字第0000000000函、報告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5月20日中檢秀裳104助346字第051058號函、報告書等在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自行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楊國煜法官丁婉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緗穎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