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34號原告隆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羿 瑱上列原告與被告門神科技有限公司程兆龍邱至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書記官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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