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65號原告 黃凱祥 以上原告與被告 楊耀文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一、補正起訴狀上原告之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原告之戶籍謄本。
二、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楊耀文之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
三、提出「新北市○○區○○街○○號1樓」建物之最新登記謄本。
四、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新北市○○區○○街○○號1樓」建物於原告106年1月26日起訴時之市價,並提出相關證據,例如:鑑價報告)。
五、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書記官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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