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695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自中 被上訴人即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鑫 同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0年度訴字第3695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佰捌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玖仟肆佰壹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書記官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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