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7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739號聲請人 姚欽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0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9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林拔群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書記官吳純敏┌──────────────────────────────┐│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73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0│1│35│├──┼────────────┼────────┼──┼──┤│0002│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0│1│35│├──┼────────────┼────────┼──┼──┤│0003│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0│1│111│├──┼────────────┼────────┼──┼──┤│0004│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0│1│116│├──┼────────────┼────────┼──┼──┤│0005│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0│1│130│├──┼────────────┼────────┼──┼──┤│0006│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0│1│97│├──┼────────────┼────────┼──┼──┤│0007│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0│1│131│├──┼────────────┼────────┼──┼──┤│0008│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0│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