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雄補字第448號抗告人 蘇家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蘇玉珍 、 蘇秀娥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安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