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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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448號

抗告人 蘇家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蘇玉珍蘇秀娥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書記官蔡妮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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