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朴簡調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簡調字第29號
原   告  林陳秀枝
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 律師
被   告  鄭泓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被告鄭泓昇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
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
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
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鄭泓昇係於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於原告起訴
時尚未成年,依法乃由其法定代理人 鄭弘茂劉碧蓮 代為訴
訟,嗣於訴訟進行中,被告鄭泓昇業已成年,法定代理人之
代理權因當事人本人成年而消滅,訴訟程序應由取得訴訟能
力之被告鄭泓昇本人承受,惟被告鄭泓昇迄今未聲明承受訴
訟,本院認有依職權命被告鄭泓昇續行訴訟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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