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3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應更正為「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陸柒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沒收之安非他命重量記載有誤,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正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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