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質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108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質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二中關於「第三人盈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盈勤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三人盈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盈動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民事民二庭法官楊代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書記官許婉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