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3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311號聲請人 謝東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8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3年5月7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提出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18號公示催告裁定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審認無訛。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書記官王美韻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謝東榮臺南永康區農會113年2月29日40,648元FA1767232002謝東榮臺南永康區農會113年2月29日191,733元FA1767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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