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家親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許可未成年人監護人處分行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50號聲請人甲○○住○○市○○區○○路0段000號上列聲請人許可未成年人監護人處分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為本件聲請,然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發函補正仍未補正,本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銀秋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書記官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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