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729號聲請人元亨泰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台灣安衛環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陳報聲請人元亨泰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三、陳報相對人台灣安衛環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台灣安衛環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