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壢交簡附民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72號原告 龍月嬌 被告 吳揚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壢交簡字第13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蘇品蓁法官李佳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湘雲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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