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54號聲請人臻德生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莉萍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於收到本裁定,自行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應於20日內向本院具狀聲請將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倘未於期限內向本院具狀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規定,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承,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高湘雲支票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5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姚水勝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基隆分行臻德生藥科技有限公司113年11月30日3,840元AL1178984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
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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