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救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救字第109號聲請人 張錦雲 法定代理人 張江 于相對人 張鈞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886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112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聲請人於該年度並無收入,且名下僅有本案分割標的,及2筆公同共有之土地,有該明細表在卷可參,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其提起之分割共有物訴訟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故認其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仕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書記官蘇玉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