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謝萬霖
被 告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452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4月13日下午5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林哲賢
書記官 鄭敏如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伍佰零捌元,及自民國
九十四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八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二人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綜合約定書、貸款融資查詢表、交
易明細表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
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鄭敏如
法官林哲賢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