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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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8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專科沒收(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二六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之「LOUISVUITTON」零錢包、「LO
UISVUITTON」名片夾各壹只,均沒收。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前因違反商標法第八十二條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聲請書誤載為九十五年六月一日)以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七八四四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之「LOUISVUITTON」零錢包、「LOU
ISVUITTON」名片夾各一只,係被告所有,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違反商標法部分,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七八四四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緩起訴處分書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附卷足參,又扣案之仿冒之「LOUISVUITTON」零錢包、「LOUISVUITTON」名片夾各一只,係被告所有,供被告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稱在卷(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七八四四號偵查卷宗第三五頁),並有商標權人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之代理人 許佩玲 於警詢時之證述,是聲請人所請,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世勳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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