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易字第1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1252號上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錦棟
邱煥勳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陳慧珊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