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1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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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112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瑞珠被告廖明宏前2人之選任辯護人高志明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高思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