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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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491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林煥榮 即東大工業社
林白素華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鎮 律師
許富雄 律師上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李淑娟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鹿群興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薛淇松 被上訴人 王清梅 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依職權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陳鎮律師、許富雄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陳鎮律師、許富雄律師,上列二人共同複代理人李淑娟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盧江陽法官張國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