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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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95號原告韓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榮唐 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萬6,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147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5,6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7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書記官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