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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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洪雅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歐秀鑾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及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票據、匯款明細等)。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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