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郭錦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永達技術學院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請求之利率(不得超過法定利率百分之五)。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郭錦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永達技術學院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請求之利率(不得超過法定利率百分之五)。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