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58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 鄭美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陸仟捌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聲請人原名「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11月13日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於民國94年9月9日向債權人辦理借款,金額為新臺幣510,000元,並約定遵守約定事項,有借款約定書乙紙為證。
(三)詎料債務人借款後未依約還款,屢經催討無效,原告乃依約定書之約定,主張所負債務全部到期,現尚欠債權本金新臺幣446,824元,及如上所述之利息、違約金未償。
(四)綜前所述,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所請求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嗣後雖迭經催索俱未獲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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