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60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 鄭惠珠 債務人 吳昇祐 即 吳良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柒仟陸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名「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因合併,奉准更名為「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最後更名「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鄭惠珠邀吳昇祐即吳良生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86年11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500,000元,並訂「中期房屋借款約定書」、「房屋修繕借款約定書」各乙紙。
(三)詎料債務人鄭惠珠自90年7月1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屢經催討無效,聲請人乃依借款約定書之約定,主張所負債務全部到期,現債務人等尚欠債權本金新臺幣927,652元,及如上開請求金額所述之利息、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