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聲字第284號
聲請人 王興華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北簡字第5717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迴避,尚未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臺北簡易庭審判長法官黃莉莉
法官徐千惠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