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64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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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487號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陳彧
債務人 詹景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部份之執行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不能進行時,執行法
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
已為之執行處分: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
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
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
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而不預納者。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後,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3日發
函,命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共有人最新戶籍謄本、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及共有人清冊,以利本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查債權人於113年5月29日收受後,僅補正部分共有人最新戶籍謄本,有送達證書及113年6月25日之陳報狀附卷可稽;嗣本院於113年6月25日再次發函,命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查債權人於113年6月28日收受後,仍僅補正部分共有人最新戶籍謄本,仍未補正共有人 劉德國 之最新戶籍謄本,有送達證書及113年7月16日之陳報狀附卷可稽,故依前述條文第一款之情形,應予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表:
標別:甲
113年司執字016487號財產所有人:詹景琦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基隆市
七堵區
草濫
草濫
15-1
10916
48分之3
備考
標別:乙
113年司執字016487號財產所有人:詹景琦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基隆市
七堵區
草濫
草濫
15-6
235
48分之3
備考
2
基隆市
七堵區
草濫
草濫
15-7
9
48分之3
備考
3
基隆市
七堵區
草濫
草濫
15-8
175
48分之3
備考
4
基隆市
七堵區
草濫
草濫
15-9
89
48分之3
備考
5
基隆市
七堵區
草濫
草濫
15-10
147
48分之3
備考
標別:丙
113年司執字016487號財產所有人:詹景琦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基隆市
七堵區
草濫
草濫
16-2
450
48分之3
備考
2
基隆市
七堵區
草濫
草濫
16-4
166.00
48分之3
備考
3
基隆市
七堵區
草濫
草濫
16-5
160.00
48分之3
備考
標別:丁
113年司執字016487號財產所有人:詹景琦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基隆市
七堵區
草濫
草濫
109
446.00
48分之3
備考
標別:戊
113年司執字016487號財產所有人:詹景琦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基隆市
七堵區
草濫
草濫
109-1
18074.00
48分之3
備考
標別:己
113年司執字016487號財產所有人:詹景琦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基隆市
七堵區
草濫
草濫
109-2
1562.00
48分之3
備考
標別:庚
113年司執字016487號財產所有人:詹景琦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基隆市
七堵區
草濫
草濫
110
466.00
48分之3
備考
2
基隆市
七堵區
草濫
草濫
111
165.00
48分之3
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