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易字第四八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李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馮欽鳳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