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再易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再易字第26號再審原告 魏阿瑞
魏樹葉 魏國麟 魏國龍 魏玲月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萬生 律師上列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76號間拆屋還地民事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40,643元(系爭682地號、684地號土地占用面積各2296.71平方公尺、116平方公尺,合計2412.7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680元,計算式:680×2412.71≒1,640,64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裁判費26,00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陳蘇宗法官林慧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