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686號原告 陳立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前項訴狀,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
2款、第3款定有明文。是原告之訴,如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經審判長定期命補正,而未為補正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而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僅移送前之訴訟行為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若移送後之訴訟程序,則應適用民事訴訟法,此觀之刑事訴訟法第490條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雖於刑事訴訟程序對被告 陳庭毅 、 陳鈺平 、 詹智安 、 盧昱全 、 吳宇軒 、 黃新庭 、 謝祥鑫 、 陳宗聖 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以起訴狀記載請求,然依其狀載內容以觀,未敘明訴之聲明及請求被告給付所依據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何,是其起訴之程式為有欠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書記官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