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О七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年度戒偵字第四八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肆小包(驗餘淨重零點柒伍公克)沒收銷毀之。
事實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查被告甲○○被警方查獲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肆小包(驗餘淨重零點柒伍公克)(被告業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淑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文琪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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