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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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乙○○
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二六四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范清銘
法官楊得君法官黃雅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