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6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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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六三○號
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美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