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智簡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中智簡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中智簡字第3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鈺婷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09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鈺婷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5、編號47至編號52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李鈺婷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圖樣,各經如附表所示之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麗鷗公司)、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森克斯公司)、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小學館集英社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如附表所示商品,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並明知上開商標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前揭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均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任何人未經該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圖樣,亦不得透過網路非法販賣,詎仍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03年7月間起,以每件新臺幣(下同)5元至100元不等之代價向大陸淘寶網廠商購入仿冒前揭商標圖樣商品,並在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居處,利用電腦設備上網連線至露天拍賣網站,以其所申請之「davidhua」帳號登入該拍賣網站,刊登以每件49元至190元不等之價格(不含運費)販售仿冒前揭商標圖樣商品之訊息及該等仿冒商標商品照片,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訂購,而以此方式非法販賣仿冒前揭商標圖樣之商品,共售出約20件商品,獲利約2,000元。嗣經警佯為顧客,以310元(含運費60元)購得如附表編號46所示之保溫水瓶1件,並於104年11月3日16時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搜索,另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5、編號47至編號52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於警詢時之供述及偵訊中之自白。
(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Rilakkuma(拉拉熊)鑑定報告書、委任狀、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出進口廠商登記卡、Rilakkuma(拉拉熊)鑑價報告書、授權證明書、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網頁列印資料、國泰世華銀行文心分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仿品照片、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等。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侵害他人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按行為人主觀上苟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於此情形,即得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參照最高法院99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本件被告基於單一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透過其經營之網路賣場,先後實施非法販賣侵害同一商標權商品之數行為,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而被告以一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同時侵害被害人三麗鷗公司、森克斯公司及小學館集英社公司之商標權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二)爰審酌被告經由拍賣網站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破壞商品交易秩序,嚴重損害真正商品所表彰之商譽及品質,累及我國國際名聲,且扣案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數量不少,情節非輕,然考量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素行尚佳,參以被告售出仿冒商標商品之獲利非鉅,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並取得被害人之諒解,此有香港商霽霽企業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森克斯公司之臺灣地區代表)出具之呈報狀及切結書、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小學館集英社公司於臺灣地區之授權公司)出具之刑事陳報狀及和解契約書、三麗鷗公司出具之刑事陳報狀各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9頁至第20頁、第22頁至第23頁背面、第28頁至第29頁),犯後態度尚佳,兼衡其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自述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雖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然其犯後坦承犯行,復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且取得被害人諒解,足認確有悔意,經此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
(四)按被告於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27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亦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而商標法第98條關於沒收之規定,係於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並自101年7月1日施行,自屬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所稱不再適用之情形,是本件有關沒收部分,應適用修正後刑法之相關規定,先予敘明。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5、編號47至編號52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均予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編號46所示之物,既經被告售出而非被告所有之物,故不予宣告沒收。又被告雖自承其於本件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罪所得約2,000元(見警卷第5頁),惟其於犯罪後業與被害人和解,且依香港商霽霽企業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陳報之賠償金額即已達共92,000元,足見其履行之賠償金額顯已超過其犯罪所得,倘再予宣告沒收,實有過苛之虞,是衡酌前開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尚無宣告沒收與追徵之必要,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附表:
┌──┬───────┬───────────────────┬──────┐│編號│商品名稱及數量│商標註冊/審定號│商標權人││││││├──┼───────┼───────────────────┼──────┤│1│腳踏墊12件│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商標註冊/│三麗鷗公司││││審定號:00000000)之商品││├──┼───────┼───────────────────┤││2│汽車遮陽板4件│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之商品││├──┼───────┼───────────────────┤││3│帆布背袋4件│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之商品││├──┼───────┼───────────────────┤││4│背包4件│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之商品││├──┼───────┼───────────────────┤││5│手提袋119件│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商標註冊/││││(起訴書附表誤│審定號:00000000)之商品││││載為116件)│││├──┼───────┼───────────────────┤││6│錢包84件│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之商品││├──┼───────┼───────────────────┤││7│非紙製非紡織品│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商標註冊/││││製餐墊16件│審定號:00000000)之商品││├──┼───────┼───────────────────┤││8│鏈式網眼錢包(│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商標註冊/││││文件夾)19件│審定號:00000000)之商品││├──┼───────┼───────────────────┤││9│面紙盒套11件│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之商品││├──┼───────┼───────────────────┤││10│內褲49件(起訴│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商標註冊/││││書附表誤載為48│審定號:00000000)之商品││││件)│││├──┼───────┼───────────────────┤││11│貼紙226件(起│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商標註冊/││││訴書附表誤載為│審定號:00000000)之商品││││221件)│││├──┼───────┼───────────────────┤││12│吸管20件│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之商品││├──┼───────┼───────────────────┤││13│紙杯墊36件│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之商品││├──┼───────┼───────────────────┤││14│滑鼠墊8件│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之商品││├──┼───────┼───────────────────┤││15│名片匣(名片皮│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商標註冊/││││夾)24件│審定號:00000000)之商品││├──┼───────┼───────────────────┤││16│計算機5件│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之商品││├──┼───────┼───────────────────┤││17│小夜燈14件│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之商品││├──┼───────┼───────────────────┤││18│塑膠製瓶(乳皂│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商標註冊/││││擠壓器)9件│審定號:00000000)之商品││├──┼───────┼───────────────────┤││19│原子筆23件│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之商品││├──┼───────┼───────────────────┤││20│鉛筆192件│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之商品││├──┼───────┼───────────────────┤││21│隱形眼鏡盒12件│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之商品││├──┼───────┼───────────────────┤││22│衣服掛鉤37件│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之商品││├──┼───────┼───────────────────┤││23│香水(空氣清新│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商標註冊/││││劑)50件│審定號:00000000)之商品││├──┼───────┼───────────────────┤││24│護手霜35件│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之商品││├──┼───────┼───────────────────┤││25│髮夾102件│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之商品││├──┼───────┼───────────────────┤││26│髮束108件│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之商品││├──┼───────┼───────────────────┤││27│髮箍8件│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之商品││├──┼───────┼───────────────────┤││28│手鍊28件│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之商品││├──┼───────┼───────────────────┤││29│汽車裝飾用貼紙│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商標註冊/││││14件│審定號:00000000)之商品││├──┼───────┼───────────────────┤││30│文具盒8件│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之商品││├──┼───────┼───────────────────┤││31│筆記本19件│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之商品││├──┼───────┼───────────────────┤││32│肥皂盒9件│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之商品││├──┼───────┼───────────────────┤││33│資料傳輸線9件│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之商品││├──┼───────┼───────────────────┤││34│修指甲用具組8│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商標註冊/││││件│審定號:00000000)之商品││├──┼───────┼───────────────────┤││35│剪刀15件│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之商品││├──┼───────┼───────────────────┤││36│水果刀10件│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之商品││├──┼───────┼───────────────────┤││37│非電動開瓶器14│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商標註冊/││││件│審定號:00000000)之商品││├──┼───────┼───────────────────┤││38│耳機8件│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之商品││├──┼───────┼───────────────────┤││39│指甲剪10件│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之商品││├──┼───────┼───────────────────┤││40│釘書機10件│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之商品││├──┼───────┼───────────────────┤││41│梳子(髮梳)11│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商標註冊/││││件│審定號:00000000)之商品││├──┼───────┼───────────────────┤││42│行動電話外殼7│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商標註冊/││││件│審定號:00000000)之商品││├──┼───────┼───────────────────┤││43│行動電源裝置19│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商標註冊/││││件│審定號:00000000)之商品││├──┼───────┼───────────────────┤││44│水壺3件│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之商品││├──┼───────┼───────────────────┤││45│鬧鐘2件│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之商品││├──┼───────┼───────────────────┤││46│保溫水瓶1件│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之商品││├──┼───────┼───────────────────┼──────┤│47│茶杯23件│仿冒「Rilakkuma拉拉熊」商標圖樣(商標│森克斯公司││││註冊/審定號:00000000)之商品││├──┼───────┼───────────────────┤││48│鏈式網眼錢包20│仿冒「Rilakkuma拉拉熊」商標圖樣(商標││││件│註冊/審定號:00000000)之商品││├──┼───────┼───────────────────┤││49│非紙製非紡織品│仿冒「Rilakkuma拉拉熊」商標圖樣(商標││││製餐墊17件│註冊/審定號:00000000)之商品││├──┼───────┼───────────────────┤││50│手提袋10件│仿冒「Rilakkuma拉拉熊」商標圖樣(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之商品││├──┼───────┼───────────────────┼──────┤│51│計算機5件│仿冒「哆啦A夢」商標圖樣(商標註冊/審定│小學館集英社││││號:00000000)之商品│公司│├──┼───────┼───────────────────┤││52│鉛筆60件│仿冒「哆啦A夢」商標圖樣(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之商品││└──┴───────┴───────────────────┴──────┘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更多裁判書